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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尽快出台相关救助办法。(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稳步推进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编办、发改委)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责任单位:人社局,协办单位:卫生局)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 (2)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进行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及配送,严格执行“六统一”(通用名、剂型、规格、采购限价、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统一)。积极探索政府统一支付采购药品的费用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 (3)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研究提出我市增补基本药物品种。(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人社局)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责任单位:人社局、编办、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