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交易机构的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及相关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证明材料; (五)交易细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机构予以备案: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拥有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严格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五)交易细则内容完整、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交易机构,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第五章 审定与核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和第三章规定的减排量核证业务的机构,应通过其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在项目审定、减排量核证领域的业绩证明材料; (四)审核员名单及其审核领域。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审定与核证机构予以备案: (一)成立及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审核员,审核员在其审核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未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第二十九条 经备案的审定和核证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的中央企业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4.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5.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中国盐业总公司 7.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 1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9.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1.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5.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6.中国铝业公司 27.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8.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9.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30.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3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32.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33.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4.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5.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36.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37.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8.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9.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40.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41.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42.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43.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