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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2]37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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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项目支持、政策优惠等扶持措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不断开发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2开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方便适用、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

  3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托现有乡镇福利院,继续实施“霞光计划”,改建、扩建、新建乡镇福利院500所,完善生活配套、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扩大供养规模。在确保农村五保对象自愿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乡镇福利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选择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新农村建设基础好的建制村或自然村,动员热心公益事业的农村中心户及其他爱心人士提供闲置富余房屋,或利用村委会闲置房屋、村办学校厂房等进行改造,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力争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

  4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以收养“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县级层面至少建有1所以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地级及以上层面至少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的示范性老年养护机构。省级层面建设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5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通过规范投资准入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制定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大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落实好有关税收及用水、用电、用气等现有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6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养老服务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采取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呼叫系统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7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养老服务培训工作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养老护理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现持证上岗。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鼓励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倡导志愿者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注册、培训和服务评估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增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范围,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要制定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准入、监管、退出和评估机制,加强指导、督导和考核,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完善政策。建立政府供养、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供养机制,确保城乡“三无”老人自愿条件下全部集中供养,不断完善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对80岁以上老人全面建立高龄补贴制度。逐步建立政府为低收入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落实规划、土地、税收、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在继续争取中央增加对我省投入的同时,省级彩票公益金对各地养老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属于非基本养老服务范围的,要通过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慈善事业来解决。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化融资渠道,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四)完善运行机制。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将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项目择优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来运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遵循市场规律,自负盈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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