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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粤监[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6-27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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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预算监管。

  

  (一)通过采集、分析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督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严格执行预算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财政部已授权专员办开展预决算审核的单位,严格按照现行的授权文件继续执行。

  

  (二)按照财政部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做好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督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及时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等,反映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  资产监管。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控,全面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安全。

  

  第七条  财务监管。

  

  (一)加强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财会人员信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等的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并加强财务会计事项的专项检查。

  

  (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做好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规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其他财政监管事项。

  

  (一)非税收入监管。建立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及缴库情况报备制度,强化对非税收入缴库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

  

  (二)财政票据监管。强化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票据监管,按照财政部授权做好其票据年度审验、核销等监管工作。

  

  (三)津贴补贴监管。根据国家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中央驻粤行政单位执行津贴补贴政策情况开展监管。

  

  (四)收入分配监管。对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反映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章 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广东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应结合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等,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条  非现场监管。广东专员办主要通过信息采集、资料分析、审核审批、约请谈话、专项函查、专题会议、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

  

  (一)信息采集。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和财政部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充分应用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报备的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财务信息,按照“科学规范、分类归档、及时更新、方便查询”的原则,建立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管理基础信息库和资料台账。

  

  (二)资料分析。通过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事项具体数据的综合分析,关注有关财政财务指标异常变动情况,实现持续性的动态监控。既包括对人员经费情况、项目经费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变动情况等具体事项的分析,也包括对整体财务状况、资产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今后发展趋势等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审核审批。对日常审核审批事项,如预决算审核、财政直接支付审核、银行账户审核及固定资产变动核准等,按照现有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建立资料台账。

  

  (四)约请谈话。对数据分析中发现的以及其他渠道掌握的疑点或尚未达到处理处罚条件的问题,通过约请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消除问题隐患。约请谈话可采取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方式进行。个别约谈是指向一个基层单位了解情况、核实疑点、督促整改的约请谈话。集体约谈是指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同时进行约请谈话。

  

  (五)专项函查。根据财政部要求及监管工作需要,广东专员办可以将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有关事项制成表格等,通过发函的形式送达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填列,并将填列结果反馈给广东专员办。广东专员办若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可以责成预算单位自查自纠,预算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送广东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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