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粤监[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6-27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六)专题会议。建立定期召集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集中开会的会议制度,包括每年3月召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报会和上年度监督情况通报会、每年7月召开上半年预算执行进度汇报会,督促预算执行效率和质量。

  

  (七)情况通报。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者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加强管理的好方式好方法,广东专员办通过简报形式在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表扬,促使各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能相互学习或引以为鉴,找差距,堵漏洞,促管理。

  

  第十一条  现场监管。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年度工作重点和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广东专员办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一)实地走访。有必要实地了解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有关情况,或者跟踪督促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时,可采取主动到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实地走访的方式开展监管。

  

  (二)现场调查。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在开展专项检查前,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综合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开展现场检查等做好基础工作。

  

  (三)现场核查。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疑点、问题或重大事项,或财政部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监管事项,应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四)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年度检查任务和工作重点,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专题调研。广东专员办可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和监督工作需要,就有关情况到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并将调研结果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资料报送


  第十二条  为了有效实行非现场监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报备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有关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  基本情况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随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中央部门“一上”预算报表》和《中央部门“二上”预算报表》及报表说明,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二)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当年预算调整批复或《下达xxxx经费预算的通知》,在收到批复或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四)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五)《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见附表二),一年应报送三次,其中,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7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1-6月份执行情况,10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1-9月执行情况;

  

  (六)《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第十五条  资产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有关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报告或情况备案,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二)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的批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抄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报告,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说明,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

  

  (三)政府采购变更批复,在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抄报广东专员办备案。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和票据方面,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应向广东专员办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出台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复印件报送广东专员办备案,本《实施细则》执行后出台的,在征缴期限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文件复印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