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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6-24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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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措施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扶持广告产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振兴的扶持政策,把广告业作为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的重点领域,扶持带动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广告产业资源,优化广告产业布局。立足我市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鼓励广告企业加强与陶瓷琉璃、丝绸面料、有机农业、旅游观光、医药科技、酒品饮料等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鼓励广告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经营。

  (三)放宽市场准入管理。除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凡来我市投资创办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广告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广告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广告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化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字词;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改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字号;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实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试运营业制度,成立满2年以上的广告公司可申办《固定形式印刷品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

  (四)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告经营企业销售其自主创作开发生产的动漫、广告等原创作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现即征即退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清理收费项目,拓宽广告业发展投融资渠道。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广告经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广告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支持广告企业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鼓励重点园区(基地)、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外资投资广告企业,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广告企业实施股权质押、债权质押、动产抵押贷款,开展广告企业驰、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为广告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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