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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适当扩大融资的比例和渠道。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且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资金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外,还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及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其中向股东定向借款及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需事先报经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具体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19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同业调剂拆借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0号)执行。

  

  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省金融办申请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其中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四)增加服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四、进一步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配强管理力量,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处置职责,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增资扩股、股权变更、高管变更等情况报市金融办备案。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和风险研判,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二)督促规范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特色,积极开发小微客户群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互补发展,严格做到“四不得、四严禁”,即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不得将大额贷款拆分或变相拆分成小额贷款,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向贷款客户收取与利息挂钩的手续费、咨询费;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严禁向股东发放贷款或通过给股东担保、向股东员工及股东控股关联企业放贷等形式变相贷款给股东。

  

  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规模应在逾期贷款1.5倍以上,提取逾期贷款1.5倍以内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发放贷款。

  

  (三)强化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信用评级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年度审计时,应聘请有资质和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单位的指导,明确审计的重点和内容,切实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审计质量。积极引进信用评级机构,大力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制度。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存在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五、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11号)等规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设有专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县(市),当地政府应研究出台专门的扶持发展政策,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本地特色行业发展。对经营业务优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成效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原定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3年的政策执行期满后,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顺延3年执行文件规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可参照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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