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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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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完成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管”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2.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各级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诊所。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13.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在全市开通“114”医疗预约挂号平台,全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加强单病种质量控制。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在三级医院间推行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14.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5.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1.247万人、3.3万人。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6.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先期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7.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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