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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 “两工”,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近几年,又陆续实行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农村和谐稳定,干群关系融洽。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稳步推进,又进一步从体制上消除了导致农民负担增加的障碍性因素,使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形势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情绪,思想上放松麻痹,认识上重视不够,工作上没有安排部署,监管上有所松懈,从而导致个别地方、个别环节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时有发生,且表现形式有所变化。由原来的直接面向农民增加负担向学生、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转移,由生产经营服务收费向公益事业建设转移,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的负担问题有所增加,部分地方的农民负担反弹明显。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从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深入推进综合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农民负担监管常抓不懈,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严防死守,不开口子,切实维护来之不易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 二、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后,国家制定的又一个指导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深入落实《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以贯彻《意见》为契机,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力度,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农民负担反弹的问题和隐患,研究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2年7月13日前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意见要明确政策措施、方法步骤、治理重点,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证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进一步减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让农民群众真正满意的目标。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在2012年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面深入开展一次农民负担综合治理。 (一)要确定综合治理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意见》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农负字〔2012〕1号)要求,选择1个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作为综合治理单位,于7月13日前,将综合治理单位名单连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一并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综合治理单位要对本区域内存在的农民负担问题认真排查,加大措施,彻底整改。2012年11月底前,综合治理单位要将综合治理结果报省政府。综合治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调整。 (二)明确治理内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各种惠农补贴补偿政策落实的监管,严格管理涉农收费、价格及补偿;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操作程序及相应规范;加强对面向农村的收费、摊派及经营服务的监管,严禁将应由政府或部门承担的工作、建设项目和服务等向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嫁。 (三)确保不留死角。未纳入综合治理的县(市、区)也要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排查隐患,至少明确1个重点治理乡镇,明确重点监管内容,防止走过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