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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6-22
【实施时间】 2012-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经2012年6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2年6月22日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

  (2012年6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安排和具体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未来五年立法目标任务,增强立法工作的预见性、指导性,规范、有序推进我市立法工作,根据《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和常委会工作要点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制定和实施本规划,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抢抓国家支持贵州发展历史性机遇,认真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始终秉持立法为民、立法惠民、立法靠民理念,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地方立法事业,为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实现“一先二超一提升”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努力和贡献。

  

  二、原则

  

  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是提高立法质量、完成立法任务的前提,也是突出立法工作重点、增强立法工作主动性的基础,更是地方立法机关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实现新的历史性跨越的保障,应当始终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法规划应当紧密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科学发展大局,以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市改革创新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市社会建设和民生改善,有利于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为标准,利用立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法制统一、和谐规范。起草、审议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注意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规定相协调,注意结构优化合理、内容协调完善、表述符合规范,一般不重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法律体系以及法规规范的和谐统一,做到依法立法、规范立法。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运用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指导立法,注意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地方立法各环节的工作;注意在立法过程中发扬民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搞好立法工作。

  

  (四)坚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从实际出发,合理运用立法的措施和办法,更加有效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分析研究社会关系的地方特点、时代特征和个性特色,对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尚未立法的事项,积极开展自主性、先行性立法,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解决或者规定不具体的问题进行实施性立法,彰显地方性法规的特色性。

  

  (五)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立。加强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紧密相关,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推动社会建设及民生改善等方面的立法。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主动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法规,适时修改有抵触、不一致、不协调的法规,及时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把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保证立法质量的要求和实现立法目标的可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数量合理、规模适度,具有可操作性。

  

  (六)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立法。把加强立法制度、工作方法的创新,作为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上台阶、显示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抓手,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合拍、同步、共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注意研究和总结我市改革创新对地方立法的需求,制定助推改革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从立法上破解改革难题;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规范,实现改革创新举措的法制化。

  

  三、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共44项,其中,制定项目14项,修订项目11项,废止项目1项,调研项目18项。这些项目中,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紧密相关的项目有16项,占项目总数的33%;涉及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有17项,占总数的39%;涉及推动社会建设及民生改善的有36项,占总数的82%;涉及巩固和发展改革创新成果的有23项,占总数的52%。对纳入规划的每一个立法项目,都初步明确了起草、调研责任单位和对应负责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届时根据立法条件和立法需要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盘子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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