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6-22
【实施时间】 2012-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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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分类安排如下:
(一)制定项目(14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有关专委会
| 1
| 贵阳市消防条例
| 市公安局
市消防支队
| 内司委
| 2
| 贵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 市商务局
| 财经委
| 3
|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 市审计局
| 4
|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
| 市城管局
| 城建委
| 5
|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6
| 贵阳市房屋登记办法
| 市住建局
| 7
|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条例
| 8
|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9
| 贵阳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 10
| 贵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市环保局
| 11
|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 市卫生局
| 教科委
| 12
| 贵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 市教育局
| 13
|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 市旅发委
| 14
| 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 市水利局
| 农经委
|
(二)修订项目(11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有关专委会
| 1
|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 市残联
| 内司委
| 2
|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 市民政局
| 3
| 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
| 市统计局
| 财经委
| 4
|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 市林业
绿化局
| 城建委
| 5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市城管局
| 6
|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 市环保局
| 7
|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 8
| 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 市教育局
| 教科委
| 9
|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 市卫生局
| 10
| 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 市卫生局
市红十字会
| 11
| 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
| 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市卫生局
| 财经委
教科委
|
(三)废止项目(1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有关专委会
| 1
| 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内司委
|
(四)调研项目(18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调研单位
| 有关专委会
| 1
| 贵阳市城市社区工作条例
| 市民政局
| 内司委
| 2
| 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 市政府
法制局
| 3
| 贵阳市志愿服务条例
| 团市委
| 4
| 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5
| 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 市国资委
| 财经委
| 6
| 贵阳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7
| 贵阳市征收土地办法
| 市国土局
| 城建委
| 8
| 贵阳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 市住建局
| 9
| 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市环保局
| 10
| 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 花溪区
| 11
| 贵阳市青岩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 花溪区
| 城建委
教科委
| 12
| 贵阳市学校建设和用地保护条例
| 市教育局
| 教科委
| 13
| 贵阳市高中阶段教育条例
| 14
| 贵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 市文广局
| 15
| 贵阳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 市卫生局
| 16
| 贵阳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市爱卫办
| 17
| 贵阳市科技金融促进办法
| 市科技局
| 18
| 贵阳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 市人口计生委
市公安局
| 教科委
内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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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整、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立法规划的实施,搞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
(一)做好立法调研,坚持开门立法。把调查研究作为提高地方立法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贯穿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决策全过程,在立法工作各个环节运用好调查研究,切实抓好每一个立法项目的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成熟条件,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坚持开门立法,公开立法活动, 实行“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采取各种途径和措施,增强立法决策的开放性,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度,广泛听取、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奠定立法民意基础,使立法过程成为听取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二)加强起草工作,强化前端支撑。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立法计划及时成立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搞好立法参阅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及早开展法规草案稿草拟工作,反复讨论修改,充分缜密论证,按照进程安排完成起草任务。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室、市政府法制部门与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形成合力,确保按时进入立法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的起草,一般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倾向的法规,逐步实行立法机关组织起草、委托专家起草的方式;进一步探索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与方式,拓宽起草渠道。
(三)坚持审议制度,完善立法机制。严格立法程序,遵守立法技术规范,搞好法规草案的初次审议、统一审议以及论证、修改,有序推进立法各阶段工作,确保立法效率和质量。创新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发挥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制度对法规修改、废止的支持作用,加强立法培训指导,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立法保障,落实目标责任。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强化立法机构建设,配好配强立法工作力量,实行立法项目预算,保证立法所需经费,注意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立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可靠保障。发挥立法机关主导作用,调动各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市政府法制部门、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要分别对法规案提出、法规草案初次审议和统一审议环节的立法工作负责,注意研究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打下基础,确保立法规划、计划及项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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