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6-22
【实施时间】 2012-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

[接上页]


  具体项目分类安排如下:

  

  (一)制定项目(14项)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有关专委会

1

贵阳市消防条例

市公安局

市消防支队

内司委

2

贵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财经委

3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市审计局

4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

市城管局

城建委

5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6

贵阳市房屋登记办法

市住建局

7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条例

8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9

贵阳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10

贵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市环保局

11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市卫生局

教科委

12

贵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市教育局

13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市旅发委

14

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农经委



  (二)修订项目(11项)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有关专委会

1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市残联

内司委

2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3

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

市统计局

财经委

4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市林业

绿化局

城建委

5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6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市环保局

7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8

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市教育局

教科委

9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0

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市卫生局

市红十字会

11

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市卫生局

 

财经委

教科委



  (三)废止项目(1项)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有关专委会

1

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内司委



  (四)调研项目(18项)

  

序号

法规名称

调研单位

有关专委会

1

贵阳市城市社区工作条例

市民政局

内司委

2

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市政府

法制局

3

贵阳市志愿服务条例

团市委

4

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5

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

财经委

6

贵阳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7

贵阳市征收土地办法

市国土局

城建委

8

贵阳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

9

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10

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花溪区

11

贵阳市青岩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花溪区

城建委

教科委

12

贵阳市学校建设和用地保护条例

市教育局

教科委

13

贵阳市高中阶段教育条例

14

贵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市文广局

15

贵阳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市卫生局

16

贵阳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市爱卫办

17

贵阳市科技金融促进办法

市科技局

18

贵阳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市人口计生委

市公安局

教科委

内司委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整、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立法规划的实施,搞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

  

  (一)做好立法调研,坚持开门立法。把调查研究作为提高地方立法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贯穿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决策全过程,在立法工作各个环节运用好调查研究,切实抓好每一个立法项目的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成熟条件,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坚持开门立法,公开立法活动, 实行“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采取各种途径和措施,增强立法决策的开放性,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度,广泛听取、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奠定立法民意基础,使立法过程成为听取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二)加强起草工作,强化前端支撑。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立法计划及时成立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搞好立法参阅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及早开展法规草案稿草拟工作,反复讨论修改,充分缜密论证,按照进程安排完成起草任务。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室、市政府法制部门与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形成合力,确保按时进入立法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的起草,一般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倾向的法规,逐步实行立法机关组织起草、委托专家起草的方式;进一步探索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与方式,拓宽起草渠道。

  

  (三)坚持审议制度,完善立法机制。严格立法程序,遵守立法技术规范,搞好法规草案的初次审议、统一审议以及论证、修改,有序推进立法各阶段工作,确保立法效率和质量。创新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发挥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制度对法规修改、废止的支持作用,加强立法培训指导,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立法保障,落实目标责任。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强化立法机构建设,配好配强立法工作力量,实行立法项目预算,保证立法所需经费,注意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立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可靠保障。发挥立法机关主导作用,调动各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市政府法制部门、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要分别对法规案提出、法规草案初次审议和统一审议环节的立法工作负责,注意研究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打下基础,确保立法规划、计划及项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