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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粤监[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6-27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2]55号)


  

  中央驻粤各预算单位: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广东专员办,其全称是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是指中央驻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各级预算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综合财政监管,是一种新的财政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的监管,形成综合监管机制和整体合力,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促进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综合财政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财政部财政改革与发展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着力构建“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高效”的综合财政监管机制,促进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进一步规范预算、资产、财务等财政事项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综合财政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监督管理与强化服务相结合。广东专员办开展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财政业务优势,以及连接中央财政与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指导和服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提高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及时反映中央驻粤预算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促进中央驻粤预算单位加强财政管理。

  

  (二)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广东专员办开展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应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非现场监管实现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监管范围的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广东专员办要通过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审核审批、约请谈话、专项函查、专题会议、情况通报等方法,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健全和完善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不断提高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预算与资产财务监管相结合。预算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核心,资产财务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基础,两者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广东专员办要在全面掌握中央驻粤预算单位财政管理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预决算审核、财务检查等监管手段,加强中央驻粤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等的监管,提高其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规范其资产管理、财务核算与会计报告行为。

  

第二章 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对中央驻粤预算单位的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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