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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8-04
【实施时间】 2012-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三)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供水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水务局商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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