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于利用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变相、变通和违法办理、出具有关生产经营的审批手续和证明、说明等。 (六)建立资质证照公示监督机制 在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政务事务信息公开栏中,要对审批通过的生产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将《房屋租赁证》及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者颁发营业执照,负责对生产经营场所证明进行严格把关 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时,要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要求,对城镇房屋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的)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的,要在年检的时候,核验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合法合规;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提供;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要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应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2012年8月底前,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郑州城区房屋租赁情况的全面普查。对于出租房屋已经办理《房屋租赁证》的,普查结束后要进行核查。不符合现行租赁登记条件的,依法收回《房屋租赁证》。对于出租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办《房屋租赁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办理《房屋租赁证》时,要严格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等的规定,审核查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租赁合同等法定证明和材料。对于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权属有争议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不得出租。要认真做好审查和现场核验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在登记备案审查时,应当严格审查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等内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擅自出租直管公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回直管公房。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沿街住宅等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监管和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的查处 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对沿街住宅等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审批,原则上不得改变沿街住宅等房屋原规划核定的用途。属于非经营性国有房屋的,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属于经营性国有房屋的,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属于直管公房的,审批前应当报经市、区房管部门同意。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四)各级环保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烟草专卖部门、食盐专营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或者核验,并加强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