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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8-03
【实施时间】 2012-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接上页]
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餐饮服务许可证》、《药品零售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照时,严格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核验。

  现场核实、核验生产经营场所时,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租赁他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另一方面,对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要严格审查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

  此外,现场核实、核验生产经营场所时,发现改变了建筑物外墙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出具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现改变了建筑物内部结构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墙和建筑物内部结构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对于已经核发了相关证照的,各部门要认真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核验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合法合规。对于不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无法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坚持条块融合、联动负责、及时追责,确保整治规范工作高效、可持续

  (一)依托网格化管理系统,坚持条块融合,联动负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充分发挥问题发现机制的作用,各个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系统,强化辖区内生产经营情况的排查工作。通过网格化管理系统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及时通过网格上报。属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属于市、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报市、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违法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区两级行政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生产经营场所核查、核验以及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乱用、滥用职权将非法生产经营场所予以通过审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三)实行联动负责,及时追责

  规范生产经营场所工作,每个涉及的行政职能部门都是责任人,都要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抓好沿街单位和商户的规范与管理工作,逐步深入,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与网格管理系统的沟通互动,做好与各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衔接,形成良好的上下联动机制。各部门现场核实、核验生产经营场所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审批手续后,应当在2日内将相关情况连同所办证件、证照的复印件通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纳入社会管理网格管理系统。网格负责人要详细掌握网格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对三级网格抄报的违法生产经营场所问题,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违法许可审批的执法责任,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对违法经营场所处理和查处不力的过错责任。对街道办事处报告的问题不处理或者不查处的,第一次出现,对责任人予以黄牌警告,在全市进行通报,造成严重过错的,依法依规处理;第二次出现,脱离原工作岗位,到街道办事处任网格负责人,从事网格管理工作。

  建立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相关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审批、违法办理和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的案件,要依法查处,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查处追究责任情况,定期通报,影响重大的要及时通报。

  (四)严格考核,提升效率

  市内各区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火车站地区应当建立整治工作考核机制,通过严格考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确保整治规范工作扎实、有序、有效、可持续。

  四、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火车站地区

  

  各县(市)、上街区可以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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