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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2]108号
【颁布时间】 2012-08-02
【实施时间】 201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拓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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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行要素同价。加快落实鼓励类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地、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对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纯大众化便民服务设施,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三)保障要素供给。

  

  1.增加土地供应。大幅增加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中服务业项目比例,适当增设细化服务业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在投资规模、建设条件、项目进度等方面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列入省重点建设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2.健全金融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融资担保机构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探索文化无形资产评估质押担保,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大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

  

  3.加强人才培养。加快培养物流、金融、文化创意、商务策划等现代服务业人才,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增设现代服务业紧缺专业,大力发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资格考评制度。建立多元化分配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吸引高端服务业人才计划和优惠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部门分工。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围绕计划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发展合力。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2.强化检查督导。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一步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重点领域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推动等落到实处。

  

  3.强化政府引导。加大对服务业的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业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服务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鼓励并协助国有大型企业争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二)深化体制改革。

  

  1.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推动国有服务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做大做强,支持河北港口、河北旅游、河北报业、河北出版、河北演艺、河北影视、河北广电网络等大型企业集团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实行跨地区、跨领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2.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对社会事业领域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和途径,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件成熟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推动后勤管理改革。推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探索实现服务外包,将食堂、宾馆、车队、会议等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经营,条件具备的可转为主要由社会提供。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和领域。

  

  (三)推进开放合作。

  

  1.加强区域合作。推进政府间现代服务业合作,重点搞好与京津服务业对接,大力吸引京津的优质生产要素、名牌企业。加强与周边省份分工协作,推动重大文化旅游资源、交通运输体系的共同开发建设和现代物流体系的一体化发展,实现物流企业资质相互认证和“旅游一卡通”。围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融资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领域,与京津合作组建专业化服务机构,共同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2.强化对外招商。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继续发挥好香港投资洽谈会、廊坊投资洽谈会等商务会展和经贸活动的平台作用,拓展招商引资范围,改善和优化招商方式,重点加快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贸流通等现代服务业、新兴业态的招商,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服务业企业参与我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运营。

  

  3.扩大服务贸易。重点开展信息服务、金融、物流、医疗、法律、动漫、研发设计等领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大力发展海洋运输、文化艺术、软件和技术等服务出口。鼓励支持省内餐饮、文化领域领军企业在国外设立服务机构或开展连锁经营,建立全球服务网络,增强我省特色工艺品、杂技、冀菜等服务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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