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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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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奖励申报审核

  1、申请奖励资金采取备案制度,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旅游企业各项活动结束后15日内须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由省旅游局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制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旅游企业申报奖励全面审核,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报局务会研究审定。

  十、附则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奖励办法即行废止。

  

  
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旅游业奖励审核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根据《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排序前五名企业的奖励,根据《青海省旅游企业诚信、警示、失信评价、公示量化指标》(青旅发〔2006〕99号)要求,对旅行社全年接待人天数、旅游总收入、利润总额、实缴税金总额、全年宣传促销费、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旅游安全、服务质量投诉等多项指标实地检查,综合各项业绩打分排序,对排序前五名的旅行社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的奖励,根据旅行社季报、年报(财务状况)填报情况,由局审核小组对旅行社年度组接人天(次)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数据进行检查、核实,确认该旅行社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  对旅行社全年自组外联国(境)外来青游客达到500人次以上旅行社的奖励,旅行社在每接待完一个自主外联旅游团队之后的10日内,须将境外组团社来青旅游委托接待计划书,旅行团成员名单表(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等),团队行程表等相关资料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备案,未按时申报的将不计入年度奖励的人次范围之内。局对外联络促进处对旅行社年度自组外联人次实地核查,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予以奖励。

  第四条  凡计划组织境外旅游包机的省内旅行社,在活动启动前5日,将活动计划报送省旅游局对外联络促进处备案。对同一旅游团队来青,涉及省内外多家旅行社共同接待的,仅限一家旅行社统一申报奖励。

  第五条  接待境外旅游团队、境外旅游包机等活动结束15日内,须向局对外联络促进处提供以下资料:地接社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计划、地接社接待确认件、游客名单;申请包机奖励的须提供民航批件复印件或游客乘坐包机交通票据;境外游客在青海境内1晚以上的住宿票据。申报材料由局行业管理处、对外联络促进处共同审核。

  第六条  对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由局对外联络处登记造册,并根据出国(境)任务确认件进行认定。对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港澳地区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不列入奖励范畴。

  第七条  对通过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五星级饭店,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局行业管理处处、质量监督处、监察处对其年度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通过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四星级饭店,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局行业管理处、质量监督处、监察处对其年度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或委托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公司和中国酒店业品牌管理公司且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饭店的奖励。由饭店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登记,由省星评委进行核实,3年期满后由省星评委根据《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标准进行访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绿色饭店》(gb/t21084-2007标准)的旅游星级饭店,被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取得批复、证书及标牌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由局行业管理处会同省运管局对我省拥有40辆旅游客运车辆的旅游客运企业进行考核,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2家旅游客运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内容为:为青海省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管理还是服务中都能以现代新企业面貌,展现充满活力、锐意进取的旅游客运企业形象;无重大投诉和安全责任事故;汽车站、景区、旅行社及游客反映良好;省级交通运管部门认可的旅游客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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