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凡组织旅游包机、专列、自驾车的省内外旅行社,在活动启动前5日,将活动计划报送省旅游局市场宣传处备案。对同一旅游团队来青,涉及到省内外多家旅行社共同接待的,仅限1家旅行社统一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组织的包机、专列、自驾车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向省旅游局市场宣传处提供以下资料:地接社的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计划、地接社的接待确认件、游客人员名单。申请包机和专列奖励的需提供民航、铁路部门的批件或游客乘坐包机和专列的交通票据及在青海游览期间1晚以上的住宿票据;申请自驾车奖励的需提供在青海游览期间2晚以上的住宿等有关票据。 第十四条 省旅游局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统一对各有关处室内出具的审核报告、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检查,对检查记录不相符、超出申报时间、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的旅游企业不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旅游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