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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176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的通知

  (榕政办〔2012〕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执法规程

  

  (一)建立巡查工作机制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机制。

  

  1、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机动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区违法建设开展日常机动巡查。

  

  2、各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即区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下同)、区国土局应当明确执法人员包片巡查责任,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确定巡查执法人员,分片包干开展巡查工作。

  

  3、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城建协管员,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包片执法人员, 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联合巡查和监控,协助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4、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违法建设所占用的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分别报告市、区规划(执法)局和国土局。

  

  (二)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查处规程

  

  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案件,由市规划局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1、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区执法局立案查处:

  

  (1)区执法局作出限期3天自行拆除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告;

  

  (2)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不起诉不复议的,由区执法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仍不拆除的,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实施强制拆除。

  

  (三)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查处规程

  

  市/区国土局对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案件,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进行现场勘验、提供航拍图和制作现场违建照片等,经初步查实后,分类处理:

  

  1、在城乡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对原地上合法建筑物擅自进行改、扩建,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将案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按照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其他违法建设,市/区国土局将案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立案。对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市规划局作出限期3天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不起诉不复议的,将案件移交市国土局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1)市/区国土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2)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市/区国土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实施强制拆除。

  

  3、对不在城乡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市/区国土局按照下列程序查处:

  

  (1)市/区国土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可并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逾期(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不起诉不复议的,市/区国土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市/区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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