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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促进中医专科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和民族医临床疗效,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资源,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体工作安排,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专科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于2012年8月启动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现就2012年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2012年8月-9月,完成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2012年8月2日前将本辖区拟参加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的医院名单报送至我局医政司。我局将根据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拟参加评审医院名单确定评审时间及专家组长。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局的工作安排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1.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的申报和实施工作,通过评审,促进中医专科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需求。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参加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的医院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申请参加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的,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因基建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评的,医院应先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缓评申请,并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3.申请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床位规模要求:三级中医骨伤专科医院编制床位和实有床位数均应≥300张;其他三级中医专科医院编制床位和实有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300张,不足300张者,医院总体水平应达到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三级民族医医院编制床位和实有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300张,不足300张者,医院总体水平应达到三级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

  (二)认真组织,按时完成

  1.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三级中医专科医院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延长评审时间的,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2.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专家由主要负责评审“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外省(区、市)专家和主要负责评审“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本省(区、市)专家组成,两部分专家的选派均由专家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中,外省专家组应由来自两个省份的专家组成,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的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选派,原则上每个省份派5人(管理、临床、专科、药事和护理各1人),外省专家中临床组和专科组4名专家中至少有3人为被评审专科医院本专科专家。对中医专科医院进行评审时,应选派省(区、市)卫生厅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厅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有经验的医政处处长担任专家组组长,规模较大的中医专科医院的正职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担任专家组副组长;或选派规模较大的中医专科医院的正职院长担任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组组成及分工见附件,每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规定人数。

  3.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由主要负责评审“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专家和主要负责评审“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本省(区、市)专家组成,两部分专家的选派均由专家所在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中,评审“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专家由10人组成(管理、临床、专科、药事和护理各2人),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的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遴选,原则上从外省(区、市)选派,当外省(区、市)民族医专家力量不足或外省(区、市)无被评审民族医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本省(区、市)民族医专家,但应采取回避原则,即被评审医院的专家不在遴选之列。对民族医医院进行评审时,应选派省(区、市)卫生厅分管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厅长、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有经验的医政处处长担任专家组长。评审专家组组成及分工见附件,每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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