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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医管发[2012]5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等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改领导小组、卫生厅局、编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计划单列市医改领导小组、卫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为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的基础上,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四个分开”等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一)破除以药补医,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2012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均要探索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发挥医保的补偿和控费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加强付费总额控制,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要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加强对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服务提供不足、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各地要积极推行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机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加快步伐、加大力度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合理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要在价格调整方面给予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一定自主权。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补助等。

  

  (二)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办职能。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有效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院长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院长选拔、任用、考核、薪酬、奖惩等制度。开展院长专业化、职业化培训,不断提高院长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制度。国家层面制订意见,指导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体现医院服务能力、运行绩效、患者满意度等,将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等挂钩,促进医院持续改善服务、提高效率。2012年所有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制订绩效考核方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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