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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7-01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3.进一步改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各类养老床位数24.6万张,其中新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15万张;城市新增养老床位中,民间资本投资的不少于50%。在省级和市级养老机构中,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中、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

  

  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或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省和各市、县(市)分别建成1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省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农村养老机构体制改革,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列入法人登记管理范围。积极支持农村敬老院升级转型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可持续发展。

  

  落实和完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登记、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导,打破行业界限和所有制、身份界限,降低门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大型、先进的综合养老社区或老年公寓。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政府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引入专业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财政购买养老床位补贴制度,为城乡“三无”老人和低收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提供财政补贴。

  

  建立养老机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4.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以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及家庭为使用终端,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建立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将社区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20等资源整合到统一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无缝对接,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到2015年底,市辖区全部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县城、中心城镇可相应建立。建立全省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养老机构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逐步与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养护康复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和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建设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别采取不同的建设方式:一是整体新建;二是依托现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闲置的公共设施改造和扩建,提高现有设施利用效率;三是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建设综合性的社会福利中心;四是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以适当购置等方式进行建设;五是鼓励跨行业对医院、学校、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进行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养老服务床位。

  

  (四)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从金融、外资、捐赠、土地、税费、价格等多渠道入手,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拓宽筹资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每年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不低于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用于支持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城市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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