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产品配方。主要检查有无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的使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要求;含有香精的,应当按照《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检查。 (3)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相关内容要求。 (4)检验报告。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要求。 (5)风险评估。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要求,提供经过危害识别分析的承诺书;风险评估报告中经危害识别分析,其产品中可能含有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重点检查是否提供该产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或原料中该物质含量的检测报告或原料质量规格;不属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重点检查可能含有《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禁用组分的原料。 (6)原料要求。在我国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应按照新原料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制后,相关产品中使用过的原料不能作为已使用的依据。 (二)经营企业 1.保健食品。重点检查企业建立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情况以及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合法性情况,认真检查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化妆品。重点检查标签、标识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检查对象为商场(含超市)、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加强对化妆品购货验收相关制度建立执行和所经营化妆品合法性情况的检查。 五、重点检查品种 (一)保健食品 1.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易发生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品种; 2.使用螺旋藻、蜂胶、阿胶、珍珠粉、鱼油、灵芝孢子粉、牛初乳、蜂王浆等原料生产的品种; 3.胶囊剂、软胶囊剂品种; 4.存在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的品种; 5.近三年来监督检查和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品种; 6.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品种; 7.原辅料购进和成品出厂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品种。 (二)化妆品 美白、祛斑、抗皱、祛痘/抗粉刺、染发和去头屑6类易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品种。 六、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8月3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督促生产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四川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所有生产企业均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及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并于2012年8月3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市(州)局汇总后,将《自查自纠情况表》电子版同时报送省局保化处。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2年8月4日至8月20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自查报告,帮助落实整改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认真记录《四川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2),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对质量风险较高的品种、环节和重点企业,要按照检查重点要求,集中开展辖区内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通过开展集中检查,认真排查可能存在的行业潜规则,着力防范系统性风险。省局将抽调部分市(州)局保化监管人员组成督查组,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8月21日至9月10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认真总结本辖区监督检查中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内容应包括工作部署、工作措施、工作成效、问题与建议等),并于2012年9月10日前分别将纸质和电子版报送省局保化处。同时,报送《四川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表》和《集中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3)。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集中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