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情况。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为非关联销售。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 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生产成本情况。该公司报告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原材料为关联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原材料的关联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费用分摊情况,经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分摊数据。 根据该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超过20%。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全部国内销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销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另一种是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和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三)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信用费用、佣金等调整项目。 关于贸易环节差异调整,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对分销商与对最终用户销售时存在的职能、费用差异及其对价格可比性的影响,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公司关于此项目的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该公司主张的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保险费、港口费用、货币兑换费、报关代理费、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银行通知书上注明的因票据托收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出口退税等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计算出口信用费用时采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而计算内销信用费用时采用印度现金信用银行利率。调查机关认为,在已将货款兑换为卢比的情况下,采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信用费用,无法真实合理反映出收款期限对价格可比性的影响,决定采用与计算内销信用费用相同的利率重新计算出口信用费用。 关于检验费用,该公司称其对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噁唑产品需要支付额外的检验费用,因而主张就该项目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经审查,检验费用并非由该公司支付,并不影响价格可比性,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该项调整主张。 (四)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该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 经审查,本案中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与andhra organics limited 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并且两家公司董事会基本相同。鉴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达到了足以控制两家公司被调查产品生产销售及价格的程度,调查机关决定将两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其共同的倾销幅度。 对于其他未配合调查的印度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机关采用申请书有关数据为其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计算倾销幅度。 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其中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7.2%,其他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