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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改革办学机制,提高办学质量 深化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充满活力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鼓励公办学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在职业院校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对服务能力强、校企合作成效突出、办学规模大、质量高的职业院校,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招生困难、规模偏小、吸引力不强的,予以整合。 改革公办职业院校经费供给机制。参照省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办法,逐步在全省公办职业院校推行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改革。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水平,结合不同专业类别和毕业生就业率等因素,确定当地的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随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实施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计划。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对办学规模大、培养质量高、社会信誉好、培训成效显著、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5000人以上且高级工比例达到60%以上、年培训能力1万人以上的重点技师学院,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参照高等职业院校予以倾斜,学院主要领导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改革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省级扶持引导、市县配套、学校自筹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多元化融资机制。省财政在整合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采取以奖代补和安排引导资金等形式,支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和市、县级财政加大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投入。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积极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支持力度。各类失业保险培训补贴均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据实列支,其中,企业内部培训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按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开展县级以上政府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依法统筹管理试点工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和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地税部门按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60%统一征收,由财政部门代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六、坚持项目带动,提升培训能力 建立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申报设立、评审淘汰、监督实施、成效评估、项目观摩和问责制度,提高项目实施效能,进一步提升培训能力,提高培训质量。选择具有较强培训能力、达到一定培训规模的培训机构,给予重点项目支持,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示范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师资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培训服务示范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和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项目,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给予适当的奖励引导资金和配套资金,发挥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 七、严格就业准入,规范技能鉴定 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其他的职业(工种),应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全面实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完善社会化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认定、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技能人才评价办法,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获得职业培训补贴的必备条件和检验培训效果的主要标准。参加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委托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代为申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