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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远期目标(2016年-2020年) 通过实施更加严格的综合调控和污染防治措施,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2020年,pm2.5年均值降至5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值降至80微克/立方米;no2年均值达到“新标准”二级标准限值(40微克/立方米)要求。 3.远景目标(2030年) 2030年,环境空气中六项污染物全部达到“新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 (三)防控重点 1.防控范围:西安市行政辖区。坚持“分区防治”原则,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控制机动车尾气、燃煤烟气和施工扬尘污染,对工业区重点控制工业和燃煤废气污染,对农业区重点控制生物质分散燃烧污染。 2.控制的污染物项目:以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为主,兼顾臭氧、一氧化碳。 3.治理的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 4.主要防控对象:机动车、燃煤设施、建筑工地、道路扬尘、废气排放工矿企业、餐饮单位等。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城市工业及交通布局 优化城市布局,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结合不同功能定位,构建主城区、副中心城市和城镇组团相协调的空间布局。 合理布局不同功能定位的工业园区,严格准入标准,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的“退城入园”,逐步将重污染企业从人口集中居住区搬迁至相关工业园。2015年,西安市主城区内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全部迁出;2020年,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全部实现入园生产。 继续实行“公交优先”战略,加大地面公交运力,发展立体交通,加快地下交通设施建设。鼓励绿色出行,发展以“自行车服务网络”为代表的绿色交通体系,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二)调整产业及能源结构 制定产业淘汰目录,加快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企业淘汰进程。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清洁生产项目,循环经济、环保产业比重进一步加大。 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范围,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2015年,在《西安市“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煤炭消费总量2369万吨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削减到2106万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比例达到20%以上。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零”增长,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三)落实污染总量控制 以满足城市大气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为核心,严格落实“十二五”、“十三五”减排方案。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限制审批无环境容量的项目。全面推进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总量控制制度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以及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推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2015年,实现所有排污企业持证排污,新建项目按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发展建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81万吨和8.25万吨;2020年,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确保顺利完成“十三五”各项减排目标任务。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逐步实行机动车总量控制措施。“十二五”期间,适度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强制淘汰黄标车7.9万辆,同时加速淘汰其他老旧车辆,机动车保有量增长得到适度控制。“十三五”期间,从严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到2020年,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车辆全部淘汰,机动车保有量力争控制在280万辆左右。 严格执行新增车辆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在我市一律不予注册和转入登记。推进配套排放标准的国ⅳ车用燃油组织保障工作,2013年全面保障国ⅳ油品供应。“十三五”期间全面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全面加强在用车排放监管。对逾期未检验或违规通行、违法排放的黄标车、黑烟车等加大执法力度。2012年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2013年起,黄标车限行区域由一环路扩大至二环路内区域,采用电子监控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审,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和安检标志;对超标排放车辆实行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2014年起,限行区域扩大至三环路内。2015年车辆上线检测率稳定在80%以上,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