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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由医疗机构提出救治费用预算,由州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认定。 (二)患儿救治费用的报销标准。 1.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儿:属于《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内的4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各县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建卡户,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内全额报销;其他家庭的,按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内报销85%,其余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对《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外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治费用报销与《实施方案》范围内的同等对待。 2.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 (1)《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内的患儿,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按定额收费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其它家庭的,按定额收费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5%,其余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 (2)《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外的患儿,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后,剩余部分通过民政医疗救助、公益基金会资助解决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 3.救治费用仅为医疗机构治疗费用。患儿及家属在送医送诊和治疗过程中的吃、住、行等费用自理。 七、救助程序 (一)救助申请。由患儿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明(户口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病历,向参合、参保地县市民政局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救治登记表》。 (二)救助审核。由参合、参保地县级以上医院根据《四川省儿童先天性心脏筛查及初步诊断技术方案》对患儿病情进行初步诊断。由县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患儿身份、病情、家庭状况和参合、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登记表上出具审核意见、盖章确认。 (三)统计报送。由县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根据救助工作安排,定期不定期向州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送《四川省0-14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排查情况汇总表》。 (四)复查确诊。由州民政局、卫生局根据全州儿童先心病患儿情况,统筹安排、统一组织患儿到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确诊和接受治疗。 其中,对《实施方案》救治范围外的疑难先心病患儿:由实施治疗的医疗机构根据复查确诊情况提出治疗方案、所需治疗费用等基本情况,由州民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所需医疗费用、患儿家庭状况等确定治疗和医疗费用报销方案,再经患儿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医疗救治费用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由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接医疗机构,及时拨付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的医疗费用。属民政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按重特大疾病予以救助。 对州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报销,由州民政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先行挂帐,在治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费用票据,再由各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接医疗机构及时结算报销。 八、职责分工 救治工作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 (一)民政部门。各县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和实施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摸底排查,定期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完善档案资料,并会同县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患儿家庭状况的核查认定。州民政局组织符合救治条件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接受复查确诊和治疗,并积极对接州慈善总会、州红十字会等国内公益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多渠道筹集救治医疗经费,积极拓展我州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助平台,多形式开展救助行动。 (二)卫生部门。负责儿童先心病相关诊疗方案,确定并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儿的筛查、复诊、转送和接收治疗等工作,核实参合情况,负责对接相关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卫生局,确保参合患儿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