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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8-20
【实施时间】 201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扎实推进政府信息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在市档案局(馆)设立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查询中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向市档案局(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档案局(馆)负责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集中管理,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二、报送单位

  向市档案局(馆)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的单位包括: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派出机构、中省直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报送范围

  向市档案局(馆)报送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6.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0.编印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公开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印或正式出版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报刊杂志、宣传画册、业务手册、政报、公报以及音像制品等。

  四、报送形式

  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一份。纸质文本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以xml、rtf、txt为通用格式(保存doc格式的,应同时保存同名rtf格式电子文件);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应当由该政府信息制作的主办单位或文号责任单位负责报送。

  五、报送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可采取信函报送、直接报送等方式。信函报送纸质文本需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字样;电子文本可用光盘或安全u盘或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市档案局(馆)电子邮箱:asdaj@tom.com

  六、报送时间。

  各单位生成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变更或者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档案局(馆)报送。为使报送工作规范有序,每月的10日和20日(节假日顺延)为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集中报送时间。各单位应当补缺补漏,将2008年以来尚未报送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于10月30日前全部报送完毕。

  七、报送手续

  报送政府信息时,报送单位应附上加盖公章的《政府信息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局(馆)查收后加盖公章,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八、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把向市档案局(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程序,按要求及时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相关资料。要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交接手续。各单位要于8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市档案局(馆)。

  (二)做好保密审查。各单位要严格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合理公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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