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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2]16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7
【实施时间】 2012-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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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力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合理规划饮用水源地布局,巩固提高县级饮用水源地保护监管水平,继续深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对重点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逐步完善乡镇分散式饮用水源管理。各有关县(市)要加大敖江山仔水库、福清东张水库等水质富营养化倾向明显的库区污染源整治力度。加强闽江、敖江、龙江重点支流水环境整治,开展水质监测,构建全市小流域监测网络。落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公告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二)深入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及重点流域干流、主要库区超过规划要求的投饵类、施肥类养殖网箱,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养殖污染回潮;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者实现生态种养。加强养殖布局、养殖数量、养殖及治污模式等方面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停止向禁养区内的畜禽场发放猪耳标,因地制宜建立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扎实开展农村乡镇生活污染治理。结合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流域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生态乡镇创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工作,加快推进沿江沿河建制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农村连片整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所有乡镇建立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驻地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将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列为扶持对象,研究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将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至各级政府,并做好监督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市建委、市发改委)

  

  (四)加快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工业集中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建的工业集中区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或核准工业集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督促各类工业园区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加强监管,从严处罚各类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市经委、市环保局)。

  

  (五)积极开展石板材行业整治。按照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快建设石板材行业集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关停集中区外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引导企业入区发展。全面整治堆渣场,完成堆渣场地质灾害评估、安全评估。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不达标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在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未全面完成,交界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前,暂停审批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实施总量动态监测,切实削减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总量和石板材加工企业数量及规模。(责任单位:连江、罗源县政府,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四、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抓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重点企业采取节能低碳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省、市政府对有关行业整治的要求,按期淘汰造纸、皮革、印染、化工、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继续做好淘汰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生产线;加强印染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染整生产线;进一步加快建筑陶瓷业lng清洁能源替代;对已关闭淘汰的造纸、皮革、锅炉、窑炉等落后生产线,主要设备要拆除到位,严禁恢复生产。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能耗增长。(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等部门)

  

  (二)推进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加快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2012年建设完成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福清龙田污水处理厂、罗源工业区污水处理厂;2013年建设完成长乐市潭头污水处理厂、闽侯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和收集率,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加快新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调试,提高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所有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底前按照国家环保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实施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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