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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2]166号
【颁布时间】 2012-08-17
【实施时间】 2012-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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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重点企业脱硫脱销。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华能福州电厂、华电可门电厂、国电福州电厂于2012年底前全部取消脱硫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其余现有燃煤电厂脱硫烟气旁路全部实施铅封。华能福州电厂二期、华电可门电厂一期、国电福州电厂1#机组2012年底前建成投运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应达80%以上。已建脱硝设施机组确保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出力的50%及以上时脱硝设施稳定投运,脱硝效率符合设计要求。加大非电行业锅炉(炉窑)脱硫脱硝力度,加强钢铁和玻璃行业已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建陶企业要全面实施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以及集中供水煤气等方式强化污染治理。继续推进福清江阴工业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加快推进长乐印染工业集中供热。积极开展非电脱硝试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减排。推动出台《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成立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心,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和尾气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化和远程化。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5年前市区二环以内分段实施限行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强化机动车排气源头控制,逐步提高车用油品标准,按国家阶段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新注册和新转入车辆尾气环保排放标准,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出台鼓励淘汰老旧机动车补贴政策,“十二五”期间全面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黄标机动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一)研究制定近岸海域水环境整治方案。提升环境质量,确保2015年全面实现我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各级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对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必须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二)严控陆源污染入海。合理设置入海排污区,重点控制近岸海域入海氮、磷、石油类及重金属污染源,开展罗源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试点。加大对沿江、沿海城镇和村居垃圾清理、收集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管,在主要流域分界断面上建立在线监控系统,严防垃圾入海;沿江、沿海县、镇两级政府负责设施的达标建设和垃圾清理、收集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三)全面开展海漂垃圾清理。与“清洁家园行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等环境治理活动相结合,纳入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并对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完善环境风险防范

  

  (一)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预案能够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启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2013年底前,建立环保、消防、交通、国土、海洋、安监、海事等部门联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分工,发挥合力,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福州海事局)

  

  (三)持续深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建立环保“一企一档”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金属行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企业、沿海地区陆源溢油企业、重点流域周边污染企业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完成污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污染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四)全面加强环境应急保障。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2013年底前通过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达标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3年底前成立专门环境应急机构,配备基本装备、保证业务用房、落实运行经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地环境应急处置储备物质库,采取自建、依托企业建设等方式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各类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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