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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8.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9.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人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2)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10.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4)因房屋征收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偿。 11.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12.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3.搬迁奖励费。 (1)提前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后搬迁并交验房的被征收住宅户,每户再奖励8.3万元。 14.有关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 (1)补助和奖励的发放均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 (2)补助对象的常住户籍须在征收项目范围内,且为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15.关于违法建筑的残值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