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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公[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8-16
【实施时间】 2012-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8号)

[接上页]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用房

  (一)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汇翠花园、长江花园等小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约545平方米。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不再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政策。

  (二)定销商品房。

  本项目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为:旺家暾地块和锦荷苑高层住宅(约35套,约3900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旺家暾地块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层次差)、锦荷苑地块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层次差)。

  定销商品房购买办法按《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0号)的规定执行。

  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每户可按旺家暾地块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锦荷苑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一)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及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附件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万元)

备注

大 病

危重病

3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其他类疾病

1~2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2万(含2万)的贫困家庭补助2万,自费在1~2万以内的贫困家庭补助1万

残 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1级

3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2级

2

3级

1

4级

0.5

贫 困

三无、五保户(除集中供养)

2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低保家庭

1

低保边缘人群

0.5

特困职工

0.5

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高 龄

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

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

0.8

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

0.5



  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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