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按照质量追溯需要,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出货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对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和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予以如实记录。 (八)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对因所售油品质量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要主动采取更换、退货、损害赔偿、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全面记录和保存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顾客满意度。 三、加强综合整治,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质检部门在车用汽油生产许可中,要把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内容,根据标准、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必备条件等要求,制定严格的准入许可条件,严把准入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坚决不予准入,从源头上净化市场。商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管理过程中,要严格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把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对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企业,可以暂扣企业经营批准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二)严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检等部门要依法对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突出的质量问题,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商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从事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非法炼制、无合法进口来源、国家明令淘汰车用汽柴油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与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缺斤短两、掺杂使假、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对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违规企业公示制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要通报地方政府予以取缔。 (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商务、质检、能源部门要积极完善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针对当前的突出质量问题,特别是为谋取非法利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擅自调和混配车用汽柴油,导致车辆发生问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撤销生产经营资质。 (五)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质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5举报投诉平台等投诉举报渠道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反映的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问题汽油”导致车辆集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研判和报告当地政府,配合有关部门互相协作、积极处置,督促责任企业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商务、质检、能源、环保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快完善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记录,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管理和质量申诉处理、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信息的联动机制,将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信息作为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质量分类监管、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工作。 (七)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质检、环保、商务、能源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积极推进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制修订工作。针对目前非法添加兑制车用汽柴油的突出问题,研究在相关标准中增加检验指标,强化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为监管工作提供执法依据。积极推进统一全国车用汽柴油标准工作,减少车用汽柴油地方标准的数量。 (八)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商务、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建立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规行约,鼓励主流企业向社会公开质量承诺,促进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教育,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督促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良好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