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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颁布时间】 2012-08-27
【实施时间】 2012-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2012年第二期项目资助申报通知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基金会2012年度第二期项目资助(含各专项基金)的申报受理工作从本通知发表之日开始,至9月21日截止。为做好本期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个人按时申报。

  

  
项目资助宗旨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坚持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着力打造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积极扶持优秀文艺创作和具有示范性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快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

  

  
项目资助范围

  


  1.文学创作:主要资助具有较高文学性和文化价值的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集、诗歌、散文专集,以及与文艺创作现状、文艺思潮相关的文艺评论。

  

  2.影视创作:主要资助具有较高思想和艺术水准的故事片、舞台艺术片、舞台纪录片、电视剧、广播剧以及文艺类电视艺术片的原创和改编创作剧本。

  

  3、动漫创作:主要资助内容健康有益,达到较高思想和艺术水准的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电视动画片的原创和改编创作剧本,以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内容积极向上的优秀动漫游戏。

  

  4.舞台艺术:主要资助具有较高思想和文化内涵的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舞台剧的原创和改编创作剧本;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和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等艺术门类的创作演出项目。

  

  5.美术、文博:主要资助美术、书法、摄影、多媒体艺术等门类具有导向示范性和较高艺术性的大型主题创作项目,具有较高民族性、公益性、代表性的美术与文博展览项目(属于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在此列,按有关规定办理)。

  

  6.群众文化:主要资助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群众参与度高的全市性的公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尤其是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品牌”效应的优秀文化活动项目(属于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在此列,按有关规定办理)。

  

  7.文化艺术活动:主要资助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公众参与度高的重大文化节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重大文艺赛事(不包括征文类项目),以及有关文化艺术交流普及、研讨(不包括单位工作范畴内的项目)、展览展映展演等类别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属于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在此列,按有关规定办理)。

  

  8. 文艺人才资助、奖励:主要资助文艺领域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人才;奖励为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艺人才;奖励在上海艺术院校和其他高校艺术专业从事专业教学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和在校学习的优秀学生。

  

  9. 图书出版:主要资助本市出版单位出版的、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的出版项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创新价值和文化价值,体现上海出版追求的优秀图书出版项目。

  

  
项目资助重点

  


  基金会在项目资助上,坚持向列入国家和本市重大文化项目的作品倾斜、向优秀的原创作品倾斜和向体制改革的院团倾斜的原则,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重点支持。

  

  1、为时代抒写,为人民放歌,热情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忠实表现各行各业劳动者可歌可泣的事迹,生动展示中国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2、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文化传承,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3、体现上海文化底蕴和海派文化精神内核,反映上海作为革命圣地的城市精神风貌,表现不同历史时期上海的名人、名家、名著的风采,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优秀作品和项目。

  

  4、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能陶冶道德情操,为少年儿童所喜爱的、健康向上的优秀少儿作品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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