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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改造项目用地规模不足,划定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总价款的60%不足以解决村(居)改造成本的,从拨付到所在区域相关责任主体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平衡解决。 3.先行拨付城中村改造成本时,要以改造项目中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责任主体提报的金额为上限依据,最终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57号)结算。 (八)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已批准并符合规定标准的村(居)民安置用房的全部建设投入、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含安置用地内规划的村(居)办公、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全部建设成本,由改造村(居)投资且为改造村(居)服务的文化教育等设施的建设资金)、生产生活保障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所发生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及依法可纳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可纳入改造成本。 (九)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经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尽快推进,规划方案批复1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的,视为自动失效,再次启动时须按规定重新组织报批。 三、分类处理违章建设问题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的房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经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给予完善相关手续。 1.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经调整可以达到要求的; 2.符合规定安置标准,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安置本村(居)民和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的,或者部分用于安置、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单体建筑尚未入住,且可以整栋调整为安置用房的; 3.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 (二)违章建设房屋未占用安置用地的,不影响安置用地审批,但前期已安置的村民人数,在应安置人口数中予以扣除。其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审批,结合违章建设房屋处理情况统筹考虑。 (三)违章建设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研究制定违章建设问题处理工作程序,报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 (一)自查工作。各区政府和各投融资平台要对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订实施意见,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自查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现状、工程建设情况、村(居)人口变化情况、安置用房和保障用房分配使用情况等,各责任主体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形成自查报告,在本通知下发1个月内报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责任主体根据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在市有关部门配合下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整改。 (二)分类整改工作。 1.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对虽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安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划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市政府济政发〔2011〕15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重新予以审核。 2.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或保障用房尚未开工建设或部分开工建设的,结合建设进度重新核准安置或保障用地规模。应核减用地规模,但因特殊情况核减有困难的,可参照下款超建部分处理办法处理。 3.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和保障用房全部开工建设或已竣工,无法重新核准安置和保障用地规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有效措施并向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安置用房超建部分不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超建部分所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将从拨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中相应扣减,超建部分不享受政策性规费减免。条件允许的,可由政府按照建设成本价整栋或整单元收购保障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