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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施工队伍管理。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严格审核施工队伍,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考核、检查和奖惩,严禁转包。 4.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矿山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配有防爆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5.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如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通风机运转情况检查制度,有自动监控和测试功能的主要通风机每2周检查一次自控系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立即停产整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防治水管理。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配套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矿山,要依法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实施采掘活动。对水害隐患实行逐级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重大水害隐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七)强化地下开采矿山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并向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将地下开采矿山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要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明确管理职责,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相关部门要对全市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依法整治销售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行为,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八)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基建矿山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必须完善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企业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九)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要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先进经验,完善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所有矿山企业均要制订科学、严谨、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矿山企业暂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的,要与专业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下矿井检查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制订措施,限期整改。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明确工作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密切协调配合,并适时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联合验收等工作,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二)落实监管责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各县(市)区、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管理职责。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强化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责。要重视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专业培训,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 (三)强化教育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要针对各类投资主体开展教育引导工作,指导矿山业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经营。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正确处理被取缔、关闭矿山企业善后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干扰和阻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违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