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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8-24
【实施时间】 2012-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完善管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设立矿山企业前置审批有关规定,严把矿山企业准入关。有效发挥矿山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矿产资源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和矿山企业动态巡查制度,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在较大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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