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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8-22
【实施时间】 201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6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22日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用工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工作。

  工业和信息、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监督、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商务、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用工工作。

  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招收劳动者:

  (一)通过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二)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

  (三)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途径招收劳动者,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并公布招工简章。

  第七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许可和登记的组织,不得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在本市市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三)在县(市)、上街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二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五)违反规定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六)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七)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八)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费用;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含有虚假或者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二)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三)在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四)违反规定使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六)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七)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

  (八)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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