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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粤教师函[2012]88号
【颁布时间】 2012-08-20
【实施时间】 201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强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监管

  由省、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项目或者学历进修,方可计算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学分,具体的学分计算和管理办法另文通知。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本区域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业科目培训的课程、学时、考核(考试)成绩由各学校或施教机构统一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交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统一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自身专业发展规划,自觉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时高质保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课时,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学分(学时)和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年度考核和职务聘任及晋升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学习期间,享受与同等在岗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学校应合理安排时间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科目学习。对积极参加专业科目学习并成绩优异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特殊教育和紧缺学科教师继续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的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或薄弱学科教师的继续教育。

  (五)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

  各地要认真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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