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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放宽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鼓励广告企业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广告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术语作为行业表述。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广告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2.支持广告行业资产重组。鼓励、支持广告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从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联合和专业协作,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提高知识产权入股比例。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法评估后作价出资设立广告公司,作价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4.降低集团公司注册门槛。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合并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发挥产业引领带动作用。降低集团公司注册门槛,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低至5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低至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以上降低至3个以上。 5.支持民营广告企业发展。允许民营广告公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延长出资期限。支持申办广告类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大中型广告企业开展帮扶微型企业活动,促进广告类微型企业的健康成长。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加强财政支持。支持创建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对符合条件的,在现代服务业试点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积极支持;对进驻广告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广告类微型企业除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外,优先在财政资本金补贴、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符合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广告企业,以项目形式按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申报资金扶持。 2.降低税费负担。从事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的广告企业,可按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广告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经地税部门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达到汇总缴纳条件的广告企业集团,可合并纳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税法有关规定扣除。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广告企业拓展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广告公司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质押登记。鼓励广告市场主体开展动产抵押融资。 (四)优化广告资源配置。 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广告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认真落实《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对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为保持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相对稳定,广告的设置期限由1年延长为2―5年。对广播、电视、报纸的时段、版面等广告资源,通过市场运作方式选择优质的广告公司代理。 (五)鼓励媒体经营单位公司化改造。 鼓励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主流媒体的资源优势,引导广播、电视、报纸等不同媒体进行资产整合,组建大型广告传媒集团。 (六)提升广告业对外开放水平。 扩大广告业利用外资规模,吸引国内外大型广告集团落户重庆。吸纳和借鉴国际前沿的管理和创意设计理念,加快营造符合国际产业规范的市场制度环境。积极支持本土广告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和区域合作。 (七)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 利用我市现有的院校优势,推进广告重点学科建设,对广告人才培养实行教学与产业、创意与市场相结合的办学方式,培养学以致用的人才。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广告实践基地,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广告专业人才,对引进的广告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