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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甬土资发[2012]9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分县(市)、区完善分等因素图

  

  以上一轮的分等因素图为基础,完成县级分等因素图的完善工作:

  

  1.根据收集到的最新土壤资料(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评估成果、测土配方施肥、地力调查等),补充完善县域内耕地的土壤有机质、土壤质地、土层厚度、土体构型、障碍层距地表深度、土壤酸碱度、土壤盐渍化程度、地表岩石露头度等分等因素属性值,形成以上因素的最新分等因素图。

  

  2.应用土地整治和大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情况的补充调查资料,确定新增耕地和整治耕地的土层厚度、坡度和灌溉保证率等分等因素属性值,并进一步完善分等因素图。未开展土地整治和大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区域,土层厚度、坡度和灌溉保证率等仍采用上一轮分等数据。

  

  3.应用重点区域的耕地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样点补充调查数据资料,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的要求形成最新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和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未开展样点补充调查的区域,仍沿用上一轮分等工作采用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四)确定最新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单元图

  

  收集比例尺不小于1: 1万的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以该图及其数据库为基础,提取耕地图斑,形成最新分等单元图,重点保留耕地图斑的行政代码、图斑编号、地类代码、坡度、面积等数据。

  

  (五)分县(市)、区建立农用地分等基础数据库

  

  分县(市)、区将分等因素图、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与分等单元图叠加,获取各单元的分等因素属性值、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同时将该县的指定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等基本参数导入各分等单元,形成分县的农用地分等基础数据库。

  

  (六)分县(市)、区计算耕地质量等别并转换成国家等

  

  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给定的计算公式进行,分县(市)、区计算各单元自然质量分和自然质量等指数,确定自然质量等;依次计算利用等指数和经济等指数,确定利??确定的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转换为国家级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

  

  (七)分县(市)、区编制补充完善成果

  

  分县(市)、区编制县级成果报告、数据表册和图件,形成初步成果。

  

  (八)分县(市)、区补充完善成果的核实与确认

  

  分县(市)、区完善的初步成果反馈各县进行核实与确认。各县(市)、区要结合上一轮分等成果,组织长期从事土地管理、农业生产的乡镇技术骨干对完善后的成果进行实地核实与确认。对于在核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九)分县(市)、区数据库汇交及检查

  

  分县(市)、区完善的数据成果按统一规定的要求,由市级上报汇交,经省统一检查后入库。

  

  四、预期成果

  

  (一)县(市)、区级成果

  

  1、1: 1万耕地等别图以及系列图件;

  

  2、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报告,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技术报告或说明;

  

  3、1: 1万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库;

  

  4、1: 1万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册。

  

  (二)市级成果

  

  形成1:10万-1:15万地市级耕地质量自然等、利用等、经济等等别图和相应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成果的相关分析报告。

  

  五、时间安排

  

  1、 2012年7月:确定工作方案,完成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工作经费,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委托单位;

  

  2、 2012年8月:技术方案编写上报,完成农用地分等资料整理分县(市)、区整理分等成果,确认分等参数体系;

  

  3、2012年8-9月:完成分县(市)、区补充完善基础资料调查,完成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收集及其相关数据处理工作;

  

  4、2012年9月:完成分县(市)、区完善分等因素图、单元图;

  

  5、2012年9-10月:建立分县(市)、区农用地分等数据库;

  

  6、20 12年10月:分县(市)、区计算耕地质量等别及转换成国家等别系列;

  

  7、2012年10-11月:编制县(市)、区级成果(含报告、数据表册、图件);

  

  8、2012年11月:核实、确认县(市)、区成果;编制全市及县(市)、区成果图册及成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六、经费来源和预算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 151号)规定及省厅工作会议部署,所需经费由市已分配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具体额度由我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招投标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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