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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农产品展销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农产品展销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展销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疆内或国内承办的各类农产品展示会、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条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各类农产品展销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农产品展销会应坚持以下原则:市场导向原则,着眼区外大市场,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体现区域特色,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质量、树立品牌”的总体要求,办好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大幅增收。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应由承办方将办会申请和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市场开拓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承办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承办展销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和相关制度; (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农产品展销会承办方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会申请,包括展销会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 (二)展销会工作方案; (三)展销会招商招展方案; (四)展销会应急预案; (五)场馆租用协议或者场馆自有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项展销会均以“绿色新疆、×××××”为统一主题,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农产品展销会名称不得冠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全区”等字样。 第九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产品展销会方案,必须严格按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展销会经批准后,承办方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发布消息,向各方发出邀请,并可委托有关单位组团参展。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产品市场开拓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自治区各类农产品展销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方要按照国家及展销会所在地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申报检查并领取相关审批手续。举办大型展销会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承办方应当事先将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当地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第十三条 承办方应与场馆单位协调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明确双方责任,组建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展销会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并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时,场馆单位、承办方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由展销会举办方制订合同范本,与参展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展销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所有参展企业应是《新疆农产品市场指导目录》中的企业或由地州、县市政府信誉担保的企业和产品。参展采取自愿原则,由参展企业(单位)向承办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参展申报书,经审核通过后由承办方出具参展许可证明后方可参展。承办方应对参展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法人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与其他相关证件; (二)参展人员登记表、参展人员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应证件; (三)展品登记表、展品质量合格证。 第十六条 展销会销售的产品要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并明码标价,严禁参展企业(单位)在展销会中发生无序定价、竞相压价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