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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选用的光源及电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可优先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和节能控制器等; (四)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具效率不得低于65%; (五)气体放电灯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六)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先进的技术措施降低路面照度; (七)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 (八)应制定维护计划,宜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