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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府发[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滩源地区综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滩源地区综合管理的通知

  (黄府发〔2012〕20号 2012年8月13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维护外滩源地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良好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外滩源地区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将加强外滩源地区综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外滩源地区管理范围:是指东起中山东一路;南起滇池路,沿圆明园路连北京东路;西至虎丘路;北至南苏州路的区域。

  二、管理职责

  (一)外滩源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外滩源地区各类公共事务综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外滩源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外滩源管委会”)的组织和协调下,根据实际需求统一规划、设置和管理外滩源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滩源地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管理工作。

  (二)外滩源地区内涉及的各类公共管理和作业,以外滩源管委会为组织和协调主体,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进行延伸管理,相关委、办、局及公司为作业主体,并以此构成市政、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等分级管理和维护网络。区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类经济活动正常开展、公共设施完好和环境绿化达标。

  (三)外滩源地区内各有关单位在对市政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时,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环境整洁、道路畅通和游客安全。

  (四)外滩源地区内的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等管理工作分别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外滩派出所等负责。

  (五)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做好外滩源地区内升挂或插挂国旗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七)外滩源地区内因外事迎宾、节日庆典、主要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而实行各类临时管制措施时,外滩源地区内各有关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管理内容

  (一)区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下列行为的发现、报告、处置整改等具体管理工作:

  1.市容管理

  (1)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2)装卸货物后未保持场地整洁;

  (3)未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4)各类公共活动结束后未恢复场地清洁;

  (5)施工工地未设置护栏或者未作遮挡、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6)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7)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环境保护管理

  (1)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

  (2)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3)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4)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5)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3.城市规划及房屋管理

  (1)擅自进行房屋门面装修;

  (2)擅自在疏散通道和防火通道等处搭建构筑物、建筑物;

  (3)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

  (4)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道路管理

  (1)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2)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及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3)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5.其他管理

  (1)放飞风筝、孔明灯以及开展带有危险性的滑板和轮滑活动;

  (2)非法散发印刷品或广告制品;

  (3)开展其他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观光游览的活动等。

  (二)区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下列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征询外滩源管委办的意见:

  1.在外滩源地区公共区域内临时搭建、施工等占用道路;

  2.外滩源地区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项目扩初方案;

  3.外滩源地区立面广告、店招店牌等设置。

  (三)外滩源地区商业业态定位为高端、时尚,引进品牌应符合《外滩地区商业导则》。外滩源管委办应会同工商和商业主管部门,加强业态控制。

  四、举办公共活动的有关要求

  (一)在外滩源地区公共区域举办公共活动,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征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外滩源管委办意见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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