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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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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登记机关将其营业期限核定为2年,逾期注册资本仍未到位的,不再延长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登记机关核准后,也可允许零首付。

  

  2.放宽出资方式。允许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塘库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和实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3.简化验资手续。登记机关与银行建立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平台(验资 “e线通”)。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只需提交由银行出具的资金缴纳证明,登记机关通过 “e线通”平台验证后,即可直接办理实收资本登记,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后,可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市场主体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或者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2.允许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凭房屋买卖合同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或其房地产开发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3.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宅改作商用的,只要投资人出具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可将其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1.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记。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并将企业登记信息发送至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

  

  2.限制类投资项目 “先照后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投资项目,投资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准文件,取得审批文件后经营。

  

  (五)改革企业年检制度。

  

  1.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内资企业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上年检系统填报年检报告书,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登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填报年检报告书,除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和应缴纳年检费的企业外,网上通过后即视为已通过年检,无需到年检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

  

  2.延长年检时间。企业年检时间由原来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放宽年检期限。由一年不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放宽至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年检主管机关应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已通过年检证明。年检主管机关应为有需要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企业也可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直接打印已通过年检的书面证明。年检主管机关应及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企业年检信息,供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配套措施

  

  (一)大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1.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负有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一律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状况,把市场主体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水平。

  

  2.搭建全省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平台,与全省社会信用建设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严格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发布,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发展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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