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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1.建立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公示制度。按照 “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登记、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申请登记、审批所需材料和办事程序等内容,并在完成登记、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许可情况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供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2.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改变以许可审批代替监管职责的惯性思维,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三)妥善处理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后续问题。 1.关于原有营业执照的问题。按照 “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原已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不需换发。但市场主体确有需要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2.关于原有前置许可证件问题。对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证件的市场主体,原有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厅际协调机制。 为统筹推进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厅际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履行登记、审批和监管责任。同时,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做好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支持。 (二)组织清理市场主体准入许可审批事项。 继续深入搞好市场主体准入过程中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凡是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一律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实际运行中影响许可工作效率的市场准入许可审批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搞好调查研究。 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监察、司法部门要支持相关部门的改革试验和管理创新,帮助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批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做好宣传引导。 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广泛听取意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动员各方力量支持改革。要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