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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

[接上页]


  (二)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1.建立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公示制度。按照 “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登记、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申请登记、审批所需材料和办事程序等内容,并在完成登记、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许可情况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供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2.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改变以许可审批代替监管职责的惯性思维,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三)妥善处理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后续问题。

  

  1.关于原有营业执照的问题。按照 “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原已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不需换发。但市场主体确有需要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2.关于原有前置许可证件问题。对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证件的市场主体,原有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厅际协调机制。

  

  为统筹推进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厅际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履行登记、审批和监管责任。同时,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做好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支持。

  

  (二)组织清理市场主体准入许可审批事项。

  

  继续深入搞好市场主体准入过程中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凡是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一律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实际运行中影响许可工作效率的市场准入许可审批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搞好调查研究。

  

  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监察、司法部门要支持相关部门的改革试验和管理创新,帮助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批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做好宣传引导。

  

  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广泛听取意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动员各方力量支持改革。要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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