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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预防和惩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模式,规范市场行为和监督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实施。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学习解读《条例》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7月份,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学习《条例》专题报告会,邀请参与《条例》制定的专家讲座;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学习贯彻《条例》征文活动;在“山西省招标投标网”开设专栏,设置实施动态、热点解读、业界声音等板块,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互动链接;省招标投标协会主办的《山西招标投标》专门出特刊,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解读。 2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各级政府及行政监督部门要把《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机关人员特别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学习《条例》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2012年年底前,集中组织山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的培训学习,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参训率要达到100%。 (二)全面清理相关规定。 将我省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规定的,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纳入清理范围或清理后未公布的,不允许再作为执行的依据。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部署,自行清理。结合省法制办已部署开展的涉及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并严格要求。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关于集中清理涉及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政法字〔2012〕6号)要求的自行清理范围和时限,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行清理本级、本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各市、省直各部门清理意见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 2开门清理,征求意见。清理工作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将各单位自行清理的结果分别发往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网络调查、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 3集中审查,统一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根据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以及征求意见情况,对照《条例》集中审查相关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不适当的,予以修改;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的原则,逐文提出清理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省直单位的清理审查意见反馈有关制定机关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将各市的清理审查意见于8月31日前反馈各市政府。各项规定制定机关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严格按照清理审查意见完成对相关文件的修改、废止,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山西政报和本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