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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2]5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加强督导,建立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对仍执行已废止文件的,进行责任追究。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依法实施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共同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今后,各地各部门出台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过会商机制研究讨论,达成一致后方可发布,确保所制定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强化招标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三)切实抓好各项制度落实。

  

  1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情况,对《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调整,保证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2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探索研究,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3推动从业人员资格制度的落实。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招标师的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要求的衔接。

  4推进使用标准文件制度的落实。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对纳入本部门监管的项目,把正确、规范使用标准文件作为刚性要求,严格落实。

  5严格落实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要坚决落实关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管理使用的规定,抓紧建设本部门的省评标专家库终端,实现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互联共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省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加强对终端建设的指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专业分类,进一步提高入库专家质量,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程序,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

  6推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我省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在总结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切实规范监督行为,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运行。

  1严格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制,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项目的招标事项进行核准。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经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越权随意变更核准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联合监督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监管环节并抓好落实,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的状况。

  3提高招标操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项目审批部门及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自行招标时,要对相对人拥有一定数量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把关,同时要深入了解掌握自行招标的相关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也要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对招标专业人员做出相应要求。

  4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好各自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重要节点、重点时段着重安排监督力量严格管控。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核准的招标事项招标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应招必招。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同时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治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投标、租借资质证书投标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布违法行为纪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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