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延政办发[2012]92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业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农机中心关于延庆县2012年“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要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公开农机事故报告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5.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县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交管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农机事故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6.要将“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与农机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要摸清监管对象范围和底数,包括农业机械保有量、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和农机事故等情况。要科学设置农机安全监理岗位,分工明确。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配备宣传教育、办公自动化等仪器和设备,规范使用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要制定农机安全宣传工作计划。结合农时季节、重要节假日和“安全生产月”等有利时机,开展农机安全“六个一”宣传教育活动。在县农机监理业务大厅和农机考试、检验场地,设置农机安全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媒体、简报等形式,及时发布农机安全生产信息。

  2.要做好农机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普及工作。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农机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教育活动。要在各级示范单位建立农机安全宣传栏、悬挂横幅、张贴农机安全生产标语和口号,营造农机安全生产氛围。确保辖区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强化源头管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1.严把“三关”,注册登记关、驾驶证核发关和安全技术检验关,努力完善农机监理的源头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实行“谁检验、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驾驶人考试使用全国农机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和电子桩考设备进行。拖拉机检验全部实现上线检测。

  2.开展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与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本辖区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机维修网点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持证上岗。杜绝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农机事故。

  3.县、乡(镇)、村、户(服务组织)四级示范单位要分别建立拖拉机及配套机具、联合收割机、微耕机、卷帘机等农业机械台帐和农机驾驶人台账。

  (四)强化执法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充分利用延庆县农机安全生产联合行动机制,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安全监管、公安交管部门的配合,结合“春耕、三夏、三秋”等农时季节,在农田、场院、乡村公路等场所依法开展联合检查,全年检查天数不少于100天。

  2.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发放情况和驾驶证申领情况,规范牌证核发行为;排查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针对发现的农机事故隐患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开展农机示范窗口便民服务。实行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县农机监理机构要深入乡村开展培训办证、年审检验、维修服务和宣传工作。

  (五)强化事故监控,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建立农机事故报告制度,使用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按时进行农机事故月报,农机事故统计数据真实;确保不突破农机安全生产死亡控制考核指标;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要规范农机事故档案,配备事故勘查设备;对农机事故进行半年、全年分析,并将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整改措施向上级部门报告。

  2.确保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使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重点违法、违规现象呈下降趋势。

  五、工作进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7月,成立延庆县“平安农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各乡镇要明确本辖区“平安农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广泛动员,上报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

  第二阶段:积极创建

  7-10月,按照“一个转变,两个重点,五个强化”的内容,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县级“平安农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