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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物价监督管理、信访、人民防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卫生、统计、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保持社会稳定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缴纳政府税费、工程质量安全、水电热气等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支付工程款及信访情况等指标。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状况和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办理建审手续、银行的信用评级、开发资质、守法守规及奖励表彰情况等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内容包括下列方面: (一)用地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配合土地市场监管等情况。 (二)规划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规划审批、配合规划执行监管等情况。 (三)建设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建设审批、配套费缴纳、配合建设市场监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 (四)营销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预(销)售审批、配合预(销)售行为监管等情况。 (五)其他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注册资金、开发资质、企业经营、依法纳税、前期物业管理、节能环保、消防安全、卫生法规执行、住宅交付使用、银行信用、表彰奖励、群众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分数高于110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5分的企业; (二)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即分数100至109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10分的企业; (三)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分数70至99分的企业; (四)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分数低于70分的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分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偷、逃、抗税,逃、废银行债务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 (五)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